龙城规〔2026〕4号龙岩市城市管理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龙岩市城市建成区“摊规点”设置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龙岩市城市管理局 时间:2026-10-10 09:37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安局(分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龙岩市城市建成区“摊规点”设置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在接到本通知后第一时间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摊规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结合各地实际,抓好《工作指引》的贯彻执行工作。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                   龙岩市公安局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岩市商务局                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城市建成区“摊规点”设置管理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巩固城市文明建设工作成效,助力第三批全国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全域推进先行区试点建设,规范做好全市城市建成区内“摊规点”设置管理,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

  (一)便民利民原则。以满足市民群众日常生活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和不侵占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优先引入周边区域配套不足的业态,以切实提升市民群众生活的便捷度,让市民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丰富、优质的生活服务。

  (二)疏堵结合原则。摒弃传统单一的“堵截”式管理方式,采取疏堵并举的策略。在加大违规占道、无序摆摊、乱张贴乱悬挂等行为整治力度的同时,科学划定合理区域,完善配套设施,引导流动摊贩集中规范经营,着力营造有序、和谐的城市环境。

  (三)协同推进原则。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商务、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推进的城市建成区“摊规点”设置管理工作机制,协同做好“摊规点”的设置、撤销和日常管理。

  二、设置模式

  以满足市民切身需求为原则,在现有群众自发形成流动摊贩聚集地原址、周边设置规范管理的“摊规点”点位。

  (一)利用城区边角地块设点。利用城区暂无法与周边地块连片规划利用的收储地、居民社区边角空地等设置综合类“摊规点”,并安排专人管理,引导周边流动摊贩入点经营。

  (二)利用商业综合体、旅游业态街区红线内空地打造规范“摊规点”。鼓励城区各商业综合体运营企业、旅游业态管理企业利用红线内空地,引入符合城市高品质要求的品牌化、主题化商业服务,优先导入特色原创、有文化特色且符合市民群众物质消费需求的业态,培育打造特色或网红集市。

  (三)利用道路设置便民摊车“摊规点”。在城区次干道、背街小巷等城市道路上不影响交通、市容市貌、不占用经营性路内停车泊位的位置,设置相对集中的便民摊车“摊规点”,现场摆放可移动摊车,将零星摊贩归整,实施相对集中经营和管理。

  三、设置流程

  (一)点位设置流程

  1.各地按“一街一策、一点一策”原则,科学规划、合理选择可设点路段、时段,科学评估摊贩容量、业态结构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制定“摊规点”设置方案〔包括基本情况(点位位置范围、经营时段、经营业态等信息)、准入条件、管理单位、申请流程、管理制度、退出机制等〕并向社会公告后,组织实施“摊规点”的设置工作。

  2.各地“摊规点”的设置和实施情况由各县(市、区)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二)摊位入驻流程

  1.城区边角地块综合类“摊规点”、便民摊车疏导点摊位入驻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人在所申请“摊规点”有空闲摊位的情况下,根据点位设置方案,向所申请“摊规点”管理单位提交居住证明等材料。

  (2)登记审核。申请人提交申请并经所申请“摊规点”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复审;公示通过的,报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每季度将各“摊规点”摊位申请使用、退出经营等情况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3)抽签选位。出现多个申请人申请同一空闲摊位时,由所申请“摊规点”管理单位组织抽签选位,不得以竞价方式进行选位。

  (4)入驻经营。“摊规点”管理单位根据审核、公示结果,发放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指导经营者入驻摊位规范经营,并将登记的摊贩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主管部门。入驻经营者为食品摊贩的,还应督促指导经营者根据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申领、公示《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

  2.商业综合体、旅游业态街区红线内规范“摊规点”的摊位入驻流程由相关企业依法依规确定。

  四、设置标准

  经批准设置的“摊规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识明确。应在点位出入口或明显位置设置标志牌,对外公示点位范围、出收摊时间、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二)统一规范。各点位须统一垃圾收容器、统一经营标识,做到规范有序、美观大方、经济实用,符合市容市貌标准。

  (三)配套完善。各点位应对用水、用电、污水(油)排放、垃圾分类、卫生保洁、消防及安全等配套设施进行统一和规范,确保点位正常经营、安全有序。

  (四)各点位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占用盲道、阻塞相邻单位的出入通道,不得妨碍交通通行、影响消防安全,不得占用经营性路内停车泊位;

  2.在居住区内及小区周边设置时应征得周边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且不得设置易产生噪音、油烟等扰民因素的摊点;

  3.食品摊贩应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五、管理规范

  (一)时间规范

  1.“摊规点”可经营时段为早市、午市、夜市或全天。原则上早市时间为6:00至9:00;午市时间为11:00至14:00;夜市时间夏季为19:00至22:00,冬季为18:00至22:00。各“摊规点”管理单位可结合所在镇(街)实际适当调整经营时间并对外公示。

  2.各“摊规点”入点经营者应在点位规定的经营时间内经营,不得提前出摊、延时撤摊。

  (二)经营规范

  各“摊规点”入点经营者应依法经营、服从管理,同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规定的项目经营,不得经营涉及黄、赌、毒及假冒伪劣商品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商品。

  2.按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时间和项目规范经营,不得擅自移动经营点位、扩大经营面积。

  3.严格执行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制度,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不得随意张挂、乱拉乱接和乱停车辆。

  4.不得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入地管网、绿化等公用设施。

  5.不得擅自利用经营设施设置广告。

  6.经营过程中不得利用音响、喇叭进行高噪声的宣传和叫卖。

  7.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确保安全经营。

  8.经营者使用燃气的,要遵守燃气安全相关规定,购买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的燃气灶具,正确安装使用合格的安全连接软管(软管不得设置三通接口、不得超过2米)、燃气报警器和切断阀等安全设施。其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还应按要求使用正规燃气企业配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瓶体严禁横卧、加热。

  9.食品摊贩应当持证(健康证明、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挂牌(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上岗,保持个人卫生,保证食品安全卫生。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其他规范

  1.日常巡查监管规范。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指导各“摊规点”管理单位建立健全“摊规点”日常巡查机制,重点加强对摊主经营行为、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摊点经营者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报告属地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查处;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经营者,所在“摊规点”管理单位可以取消登记,予以清退,且两年内不能再次在该“摊规点”申请摊位。

  2.宣传载体监管规范。“摊规点”入点经营者在批准经营区域范围内,在不占用公共设施和市政道路,不影响通行和确保安全前提下,可临时摆放小型移动宣传展架或在门、窗整齐张贴或悬挂的招租、招聘、招商海报以及用于宣传本摊位自身产品类、形象宣传类海报等。上述宣传展架及海报,应版面整洁、设置牢固,无破损卷曲、褪色、不良内容等。

  本指引自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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