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规〔2026〕1号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2026年版)的通知
来源:龙岩市城市管理局 时间:2026-08-14 16:16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各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龙岩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6年版)》和《龙岩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也可参照制定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2026年版)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省住建厅关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我局相关业务科室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内,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时,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程序正当、处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处罚档次,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件材料中。

  第四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选择适用依据。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七条  立案后不予处罚的,案件经办科室提出不予处罚的处置意见并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经法制审核,依程序审批后制作《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我局案审会有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中的“拒不改正”是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案发之日前二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3次及以上的,“加倍罚款”是指在相关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对应的处罚基准上加倍罚款。

  如符合“拒不改正,加倍罚款”的,则不再重复计算加重情节中的再次违法每次加处金额。

  第十条  《裁量基准》“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一栏中涉及违法行为次数的,是指当事人在二年内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次数。

  我局行政处罚裁量中涉及初次违法的,是指案发之日起往前推算的二年内第一次发现该违法行为。

  第十 《裁量基准》“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一栏中“危害后果”需进行安全、质量事故等级认定以及工程质量缺陷认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裁量基准》“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一栏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裁量基准》“处罚基准”一栏中“以上”“以下”含义均对应法律原文含义。法律原文未规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  裁量基准对应的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应有相应证据作为佐证,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按填写要求体现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过程。

  同一案由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情况下,处罚决定应基本一致,避免“同案不同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罚款,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

  第十  本规则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职能调整和实践应用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文件形式公布。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的通知》(龙城规〔20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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