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执法人员根据案情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是统一全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重要尺度,是“闽执法”平台建设重要元素,对全面推进城市管理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其中涉及城市管理较多内容,需对我局相关职权进行调整,且我局现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龙城规〔2023〕3号)2023年印发以来,发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部分法律法规调整等情况,原有适用规则和基准很多内容已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因此,有必要对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重新梳理完善。
二、目标任务
通过调整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合理限定裁量幅度,保障执法人员依法、规范、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为推动我市城市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制定依据
一是自2024年6月20日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起,我局不再实施原集中由我局行使的包括城乡规划、住宅装修等在内非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二是结合新颁布法律法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龙岩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龙岩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龙岩市中心城区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分裁量权基准进行动态调整。
四、制定过程
2026年7月起,由局法规科牵头起草,过程中结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闽建〔2025〕16号)相关内容和我局工作实际,内部征求了局属相关单位意见,并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在局官网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对《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进行逐一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经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于8月14日印发。
五、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两部分组成。
(一)适用规则方面(调整后共14条)。
1.裁量基准对应的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应有相应证据作为佐证。
2.同一案由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情况下,处罚决定应基本一致,避免“同案不同罚”。
3.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2024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明确,“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罚款,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
4.因执法下沉,中心城区市容管理路段划分由具体管理的新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因此删除了关于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划分的内容。
(二)裁量基准方面。
1.删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非我局权责事项的内容。
2.新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龙岩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龙岩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龙岩市中心城区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城市绿化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法律条文及处罚金额相关内容。
4.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园林绿化等方面的自由裁量幅度调整为与省厅标准保持一致。
5.根据现行的内设科室职责分工,调整对应的责任科室。
裁量基准原247项,调整后为253项,共涉及26部法律、法规、规章,分为12部分:
1.市政设施管理部分(第1-39项)共39项;
2.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分(第40-78项)共39项;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分(第79-92项)共14项;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部分(第93-126项)共34项;
5.城市公厕管理部分(第127-136项)共10项;
6.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分(第137-185项)共49项;
7.城市扬尘污染治理部分(第186-196项)共11项;
8.城市噪声污染治理部分(第197-208项)共12项;
9.物业管理部分(第209-235项)共27项;
10.电动自行车管理部分(第236-238项)共3项;
11.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部分(第239-249项)共11项;
12.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部分(第250-253项)共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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