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经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决定废止《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管理行业监管的通知》(龙城〔2019〕57号)、《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龙城〔2022〕114号)、《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涉疫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龙城〔2023〕16号)等三份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生效。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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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4.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