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龙城规〔2024〕3号)已于2024年4月25日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废止《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管理行业监管的通知》(龙城〔2019〕57号)、《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龙城〔2022〕114号)、《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涉疫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龙城〔2023〕16号)等三份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废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答: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经评估、综合分析研判,我局认为《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管理行业监管的通知》《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涉疫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等三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措施和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应予以废止。具体情况如下:
1.《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管理行业监管的通知》中相关内容不符实际。一是关于“深化渣土处置核准审批”的责任单位与现在工作实际不符。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21〕94号)第十一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进行处置。目前受理单位为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境管理科,原责任单位直属二大队不符工作实际。二是关于“推进消纳场建设,加快曹溪南山盂等消纳场建设”与实际不符。《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23〕15号)要求推进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且曹溪“南山盂”建筑垃圾消纳场已建设完成,并进入封场程序。三是关于“对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取消企业渣土准运资格”与国务院、省、市营商环境有关要求不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龙岩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龙发改信用〔2021〕1号)等信用体系建设文件规定,制定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无以上四类依据支撑的惩戒措施不得制定,已制定的应予以废止。目前,我市制定的《龙岩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不能作为禁止运输企业承运建筑垃圾惩戒措施的依据。基于上述理由,该文件应予以废止。
2.《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相关措施已不适用当前工作实际。2023年1月8日起新冠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且已实现平稳转段,原制定的相关措施已不再适用,应予以废止。
3.《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涉疫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中相关措施已不适用当前工作实际。2023年1月8日起新冠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且已实现平稳转段,原制定的相关措施已不再适用,应予以废止。
二.废止哪些内容?
答:主要废止《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管理行业监管的通知》《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涉疫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等三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措施和内容,主要是:
1.废止《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管理行业监管的通知》提出的围绕渣土管理行业监管工作的“八大”重点工作:一是源头控制更加有力:深化渣土处置核准审批、加强渣土运输企业资质审查、强化建筑工地出入口管理;二是运输监管更加严密:通过一线巡查检查、管控平台查询、联合执法等方式,检查渣土运输车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三是消纳处置更加有序:加强消纳行为监管、推进消纳场建设、加强消纳场运营管理;四是执法查处更加严厉:对违法行为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五是队伍建设更加规范:做好新形势下的执法队伍建设;六是制度建设更加健全:强化法治保障、健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夯实联合执法机制;七是平台建设更加精细:推进渣土管理服务平台建设,使用渣土管理更加科学化、智慧化;八是案件摸排更加深入:对五种“渣霸”情形深入开展线索大排查、大起底,及时发现,及时移交。
2.废止《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提出的我市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健康发展的6项措施:一是用好用足省、市各项补助措施;二是协调属地乡镇(街道)将企业所需防疫物资纳入当地调配范围予以统筹调配保障;三是可以依法申请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设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健康码自动扫码系统等防疫智能设备;四是强化信用激励,对疫情期间受到表扬或者通报批评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给予信用加分等;五是对参与防疫的物业服务企业员工着重做好人文关怀、情绪安抚、心理疏导等;六是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将物业服务纳入社区防控和治理体系等。
3.废止《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涉疫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提出我市做好涉疫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的5项要求:一是全面贯彻住建部涉疫垃圾收运处置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抓好涉疫垃圾收运处置工作;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建设疫情对环卫工作的影响;三是加强生活垃圾全程管控,对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转运、处置做出明确要求;四是加强环卫工人个人防护,做好人员健康管理、健康培训、个人防护措施等;五是强化监测检查和技术指导,加强生活垃圾投放点、暂存点、转运站、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防控督查,定期监测。
三.废止过程如何?
答:1.根据2023年10月《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龙政办电〔2023〕20号)有关要求,我局对2019年4月制定的《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管理行业监管的通知》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2024年3月30至4月13日我局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拟废止<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管理行业监管的通知>的通知》的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2024年1月3日我局制定《2024年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并作出废止《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管理行业监管的通知》的评估建议。2024年4月15日,经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决定废止《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管理行业监管的通知》及相关措施。
2.根据2023年10月《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龙政办电〔2023〕20号)有关要求,我局对2022年5月制定的《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2024年1月17至1月30日我局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拟废止<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告》的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2024年2月7日,我局制定《2024年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并作出废止《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评估建议。2024年3月11日,经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决定废止《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及相关措施。
3.根据2023年10月《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龙政办电〔2023〕20号)有关要求,经研判,我局认为《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涉疫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的相关措施已不再适用,应予以废止;2024年3月29至4月12日我局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拟废止<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涉疫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的通告》的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2024年4月15日,经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决定废止《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涉疫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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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24.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