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城市管理局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对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城〔2021〕286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及《龙岩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龙发改信用〔2021〕1号)要求,现将修订后的《对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涉及新罗区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请新罗区政府结合实际督促贯彻落实。原《龙岩市城市管理局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对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城〔2019〕182号)同时废止。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31日
对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规定,对城市管理领域失信单位、个人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失信约束措施,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二、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在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城市管理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具体的认定标准:
(一)违法建设联合惩戒对象
因违反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被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做出行政决定,并且该行政决定生效后拒不履行的。
(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类联合惩戒对象
一年内被龙岩市城市管理局依照《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行政处罚五次以上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为人。
三、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件):
(一)对单位或个人利用违法建设或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生产经营的,对该单位或个人在该地址从事生产经营时限制或者禁止其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变更、注销、取缔登记
1.变更或注销工商营业证照。(实施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禁止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施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取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实施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变更或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实施部门: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禁止发放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实施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禁止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实施部门:市烟草专卖局)
7.禁止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许可。(实施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8.限制办理不动产相关业务。(实施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9.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限制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实施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10.依法限制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实施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11.限制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实施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12.限制提供电力、自来水、燃气等公共服务。(实施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供电龙岩分公司、龙岩水发自来水公司)
13.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税法宣传及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实施部门:市税务局)
(二)在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对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个人予以限制
14.对一年内被依照《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行政处罚五次以上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有关处罚决定作为对行为人年度绩效考评和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依据。(实施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务员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罗区委组织部、新罗区委政法委、新罗区公务员局、新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其他惩戒措施
15.将违反《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规定,一个年度内因同一不文明行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通过“信用龙岩”网站和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实施部门:市信用办、具有城市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
16.各部门依法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四、实施方式
(一)本方案自2022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并实行动态调整。由龙岩市城市管理局通过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函件等方式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奖惩的部门提供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单位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依法依规在龙岩市城市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
(二)各部门在作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内部审批(审核)等业务时依法依规对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人实施联合惩戒。
(三)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应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函件等方式反馈给市信用办和市城市管理局。
附件:1.惩戒措施法律政策依据对照表
2.各有关单位名单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订对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