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省信用办关于做好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及《龙岩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龙发改信用〔2021〕1号)要求,对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包括联合奖惩制度以及有提及失信约束措施的文件进行梳理,对无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等四类依据支撑的,应予以废止。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失信约束措施。
三、工作进展
局政策法规科起草对《龙岩市城市管理局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对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城〔2019〕182号)修订后,征求市发改委意见,并于2021年12月6日至17日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期限内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反馈。2021年12月28日,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与市发改委联合发文。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对《龙岩市城市管理局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对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城〔2019〕182号)中第14至25项、第27至32项等18项无四类依据支撑的内容予以删除。其余16项具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措施予以保留。
(一)删除内容
1.第14—16项,对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3项内容予以删除。
2.第17-20项,对参与违法建设或者为违法建设提供混凝土、设计、监理等企业的限制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等4项内容予以删除。
3.第21—23项,对限制参与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信贷,担保,参选人大、政协代表以及两委班子候选人等3项内容予以删除。
4.第24—29项,对存在违法建设的村(居)委会、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评为“平安村居”“文明单位”和有违法建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评先评优、入党等6项内容予以删除。
5.第30—32项,对各行业主管加强违法建设的单位、个人日常监管力度、检查力度等3项内容予以删除。
6.附件《惩戒措施法律政策依据对照表》法律及政策依据栏第1-13项的第4点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联动机制的通知》(龙政综〔2012〕199号)及第26项的第1点依据《市纪委 市委组织部 市委政法委 市中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联合惩戒失信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均非四类依据,予以删除。
(二)修改部分
第26项惩戒措施删除“党员、干部、收到法律文书后拒不履行改正义务的,作为平安单位奖考评依据、暂缓提拔任用”内容,修改为“对一年内因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被依照《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行政处罚五次以上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为对行为人年度绩效考评的依据,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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