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龙岩市红色物业星级评价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3-09 17:26

关于《龙岩市红色物业星级评价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龙岩市红色物业星级评价办法(修订)》(龙城规〔2023〕2号)(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已于2023年3月6日由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印发。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答:《龙岩市红色物业星级评价办法(试行)》自2021年10月印发以来,我市根据《办法(试行)》首次开展了2021年度红色物业星级评价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发现《办法(试行)》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部分镇街对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服务质量、业主满意度方面的评分标准不一;部分镇街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不实证明材料,以提高评价分数;《办法》中部分用语、表述不够准确等。以上这些问题和不足,可能对红色物业星级评价结果产生不良影响,有必要进行及时修订。

  二、《办法(修订)》修订过程如何?

  答:2021年12月,我局组织各地物业管理工作负责人对《办法(试行)》进行讨论交流,各地提出了3条意见建议,均予以采纳;2022年9月,邀请市物业管理协会及部分会员单位,召开《办法(试行)》座谈会,共收集到6家单位共计12条意见建议,采纳其中合理意见建议3条、部分采纳3条;同时,我局分管领导多次带队走访调研,听取各方对《办法(试行)》的修订意见建议。2022年11月底,经汇总各方意见建议,我局完成《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于11月24日至12月7日第一次在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收到并采纳4条反馈意见;2023年1月5日至1月11日,在局官方网站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收到并采纳1条反馈意见。2023年2月8日经我局党组会研究审议,通过《办法(修订)》。

  三、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修订了以下12处:

  1.确立物业主管部门在星级评价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第九条第二款);

  2.增加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满一年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均应参加星级评价内容(第七条第二款);

  3.不再设置二星级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第十二条第四项);

  4.增加安全生产方面的考评内容(第十三条第四项);

  5.增加对人防设施设备的考评内容(附件3-3 ZL040);

  6.修改完善“后进物业服务项目”统计算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7.增加对评分结果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第十五条);

  8.增加列入行业“黑名单”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

  9.增加鼓励物业管理楼宇项目参照物业小区评价内容并单列排名的规定(第十九条);

  10.调整“垃圾分类”分数权重,由2分增加至3分(附件3-2、3-3);

  11.调整《龙岩市物业服务良好信息及不良信息计分明细表》分值,增加提供佐证材料的要求(附件3-2);

  12.其他方面修改,主要有将物业服务企业“业绩信息”修改为“良好信息”等4项(附件3-1、3-3、3-4、)。

  四、《办法(修订)》什么时候施行,有效期多长?

  答:本《办法(修订)》自2023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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