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废止涉及“黑名单”管理有关文件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省信用办关于做好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及《龙岩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龙发改信用〔2021〕1号)要求,对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包括“红黑名单”管理办法以及有提及失信约束措施的文件进行梳理,对无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等四类依据支撑的,应予以废止。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失信约束措施。
三、工作进展
局政策法规科起草对《关于废止涉及“黑名单”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于2021年12月6日至17日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期限内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反馈。2021年12月28日,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1.对无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等四类依据支撑的《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订城市管理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龙城〔2020〕54号)予以废止。
2.《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红黑名单”制定的通知》(龙城〔2019〕90号)其内容已全部并入《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龙城〔2019〕91号),且其中的第二部分“红黑名单”管理内容也无上述四类依据支撑,故予以废止。
3.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政策》(龙城〔2019〕91号)中的部分“红黑名单”管理内容无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等四类依据支撑,且根据国家、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及省“五级十五同”标准等最新文件要求,2021年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故我局原实行的“告知承诺制”(龙城〔2019〕91号)已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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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废止涉及“黑名单”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