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与反馈〔2026〕47号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第2026400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来源:龙岩市城市管理局 时间:2026-07-06 11:43

陈华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推行空置商品房物业费减交政策的提案》(第20264002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部门职责分工,价格主管部门(发改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我局作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积极协调价格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目前,我市物业费交纳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要求。在部门职责范围内,我局持续推进物业小区公共收益整治、物业服务领域集中整治,深化物业党建联建工作,压实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责任、倒逼服务提质增效,为后续优化完善物业费相关政策夯实基础、营造良好环境。

  对于未入住住宅物业费减免问题,我局关注到全国已有部分省市进行了探索,如江苏省镇江市、山东省青岛市、甘肃省兰州新区等地出台了空置房物业费打折政策,折扣比例从50%到70%不等。这些地方经验为我们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有益参考。同时,我局也关注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2023年8月发布的《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等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明确指出,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一律交纳物业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缺乏上位法依据,实践中也比较难操作,容易引发纠纷,地方性法规对此不宜直接作出规定。”这一审查意见为我市开展相关物业服务收费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

  二、下一步工作

  1.积极向省级层面反映诉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建议在修订《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或出台配套政策时,充分考虑空置房物业费问题。

  2.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与价格(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待省级层面政策明确后,配合价格(发改)部门及时出台配套实施细则。

  3.强化物业服务监管。聚焦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等问题,持续开展物业服务领域集中整治,营造良好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结合“美好家园”“红色物业星级评价”等活动,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在良性竞争中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4.推广物业管理创新机制。鼓励各县(市、区)探索“酬金制”“信托制”等新型物业收费模式,提升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精细化管理降本增效,在保障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为物业费协商创造条件。

  领导署名:林文荣

  联 系 人:林建聪

  联系电话:0597-2258883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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