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公布龙岩市物业管理行业监管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
来源:龙岩市城市管理局 时间:2025-07-08 11:17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履约能力,提升物业管理监管效能,现公布龙岩市物业管理行业监管典型案例(第一批)。请各地发挥典型案例示范警示作用,加强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规范经营,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物业管理行业监管典型案例

  (第一批)

  案例一,福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占公共收益等问题

  基本案情:

  福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8月开始承接新罗区西陂街道某某小区,2024年9月21日与某通信公司签订《基站场地租赁合同》,场地费每年6000元。收到该笔租赁费后,该公司将该笔收入存入本公司账户,未按规定进行分配。同时查明,该公司还存在未按规定以住宅小区为单位,单独开户设账保管公共收益的问题。经新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督促后,相关问题均已整改。

  法律规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分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应当将公共收益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单独开户设账。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后,应当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公共收益的百分之三十。

  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取得的公共收益按照前款规定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后,存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用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

  处理情况:

  2025年6月5日,新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福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予以全区通报,并依据《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相关规定扣减企业信用分20分。

  案例二,福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基本案情:

  上杭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5年4月底对该县部分物业小区开展安全检查中发现,福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承接服务的上杭县建设路附近某小区存在公共门厅、地下室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地下室摩托车位堆放杂物,消控室作为快递室使用等问题,并现场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5月19日该局组织复查时发现电动自行车乱停放、地下室堆放混乱等问题依然存在。

  法律规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事项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以及车位(库)、电梯、变配电房、发电机房、消防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二)绿化养护;(三)环卫保洁、垃圾分类等公共卫生维护;(四)公共秩序维护;(五)安全防范;(六)车辆停放管理;……(八)为业主接收邮件、快递、外卖提供便利;(九)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检测、检验和养护费用的财务管理;(十)物业档案资料保管。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本省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提供物业服务;……(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福建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二)定期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三)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以及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处理情况:

  2025年5月22日,上杭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福建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安全隐患、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予以全县通报,并依据《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相关规定扣减企业信用分3分。

  案例三,福建省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不到位等问题

  基本案情:

  长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5年4月对该县部分物业服务项目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发现,福建省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承接物业服务的长汀县汀州大道附近某小区存在部分电梯监控安保设施设备无法正常运行,年度安全检验报告缺失等问题,同时该小区还存在安防保安人员无证上岗,巡查记录缺失,部分绿化带及道路垃圾未清理等问题。

  法律规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本省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提供物业服务;(二)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并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四)落实安防人员、设施及安保措施,确保安防监控设施正常运转;(五)维护物业服务区域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处理;(六)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及日常纠纷;……

  处理情况:

  2025年5月15日,长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本次“双随机”检查及整改情况进行全县通报,对福建省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存在的相关问题依据《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相关规定扣减企业信用分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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