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本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使用和收益情况有知情权。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公开。
案情回顾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的权利。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表现形式,应当以查阅权为宜,为有效行使查阅权,业主享有进行复制的权利,在查阅过程中,相关义务主体负有协助义务,但因使用复制手段而产生的复制费用应由复制方自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以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普法时间
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共有部分)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公共收益扣除经营管理费用后,全部属于全体业主的收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