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是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环境保洁、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事项和公共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养护、小修的费用,是小区日常维护运转的根本,能使小区房产得以保值,也为业主生活品质提供保障。针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工作中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业主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通过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整改、提议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
案情回顾
法院判决
宁德市霞浦县人民法院做出(2023)闽0921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普法时间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已竣工未出售或者已出售未交付物业的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达到交付条件物业的,自出售人送达交付物业通知之日起承担物业服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经两次催缴仍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将欠费情况在醒目位置予以公告,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经公告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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