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丨再读这部条例,与您的小区生活息息相关!
时间:2023-03-28 15:38
  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小区违建及停车管理难、小区公共收益管理难、物业收费难……老百姓生活中常见的物业纠纷“老大难”问题,随着我省施行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得以破解。
  《条例》是根据近年来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对2007年施行的我省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对物业管理的一些制度进行了既符合实际又大胆创新的设计和安排,切实提高了立法质量。

  一起来看看

NO.1

降低业委会成立门槛,十名以上业主可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目前,我省物业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比例较低。实践中,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情况较为普遍。《条例》降低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门槛,明确规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50%以上,或首套房出售并交付使用达2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十个以上的业主也可提出书面申请。

  业主大会共同表决可由街道、社区或业主委员会发起,也可通过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建设的“龙岩智慧物业”平台“电子投票”模块实现快速准确投票(登录e龙岩APP--物业管理—电子投票)。

  法条链接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十个以上业主也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筹备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组。

NO.2 

管理规约可授权物业企业采取措施管理小区违建及乱停车  

  小区违建损害业主公共利益,小区乱停车影响业主正常出行。物业服务企业以往可以采取的措施只有劝阻、制止、报告,无法及时处理和化解小区违建及乱停车行为。

  《条例》规定通过业主集体授权制定管理规约的方式,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限制违规装修施工人员和施工机具、车辆进入,根据管理规约约定对违规停放车辆采取临时管理措施。 

  法条链接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管理规约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限制违规装修施工人员和施工机具、车辆进入,根据管理规约约定的方式对违规停放车辆采取临时管理措施。 

NO.3

拒不缴纳物业费将列入失信名单

  小区业主不自觉缴纳物业费,作为服务方的物业公司往往也有苦难言。业主拒不缴纳物业费该如何解决?《条例》规定,对于催缴、公告后仍不缴纳物业费的,物业公司可以提起诉讼。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将被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法条链接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经两次催缴仍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将欠费情况在醒目位置予以公告,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经公告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四条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且拒不履行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NO.4

明确小区物业公开公示的内容

 小区物业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公共水电分摊情况、小区公共收益情况等这些与小区生活息息相关的事项备受业主关注。
  《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应当坚持公开、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持续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每季度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每月公示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等有关事项。
  如有发现物业小区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可向当地县(市、区)城市管理局投诉。目前,中心城区物业小区产权人可通过“龙岩智慧物业”平台查询小区公共收益使用情况(登录e龙岩--物业管理--公示公告)。如有产权人无法查询或查询无结果的,可将小区名称+查询页面截图发至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协调科邮箱:ly2258535@163.com。我局将督促相关企业尽快上传公示。

  法条链接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