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杜绝毁绿行为,共同守护城市绿荫
来源:新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时间:2025-05-20 14:48

  案例回顾

  2025年1月,新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广场内树木被砍伐。执法人员接诉后立即赶至现场核实勘验,经调查取证,廖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广场台湾相思树和幸福树9棵,新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该起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2024年8月、2024年10月,新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先后查处李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市场旁砍伐天竺桂6棵、杨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小区内鸡冠刺桐11棵等违法行为。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均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累计行政处罚金额达86037元。



  普法时间

一、砍伐、移植树木的法律规定

  《龙岩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移植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一)城市建设需要的;

  (二)严重影响居民居住安全的;

  (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安全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病虫害的;

  (五)树木已经死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擅自砍伐或者移植造成树木死亡的,行为人应当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照三至五倍的株数补种同种同质树木。

  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致使树木危及管线和交通设施安全,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和交通安全时,管线、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和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行砍伐树木(不含古树名木),但应当在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结束后三天内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并及时告知管理养护责任人。

二、擅自改用、侵占绿化用地及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处罚条款

  1.《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补种或给予没收。”

  2.《龙岩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擅自砍伐或者移植造成树木死亡的,行为人应当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照三至五倍的株数补种同种同质树木。”

  3.《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责令其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的5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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